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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長日前表示,將考慮納入經濟成長率、失業率及家戶所得最低20%家庭所得成長率3項指標,評定績效獎金的發放。這觀點遭到朝野立委批評,財政部也認為薪酬制度和經濟成長率不同,公司績效要看公司表現才對。

 

行政院陳院長隨後指示研考會及人事行政總處邀集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通盤檢討,在2月底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檢討要包括考核和績效獎金有無相近或重疊之處、同一機構內績效之差異,以及所謂的政策因素。 
其實,這不是一個新的問題。20年前筆者就曾為此項爭議在某財經報紙發表專欄,提出較符合經濟邏輯的觀點。但政府居然讓這問題年復一年地拖延至今,反映長久以來財經、研考、監察等部門和行政院本身都沒積極任事,放任其惡化到萬夫所指之地步,今天才須痛下決心處理。希望不要兩個月後又是「船過水無痕」,明年重回戰場再進行新回合的廝殺──屆時選舉在即,執政黨可是會腹背受敵的。 
參考民間企業,年終獎金當然是看年度的績效來發放。只是,公營企業的確背負著各種「政策任務」,導致其績效難以完全從獲利反映。但務實地看,台灣目前不成熟的社會也不可能讓政府在物價狂漲時放任公營企業遵循「市場機制」去「罔顧社會公益」漲價。但是,經濟部早有一套辦法來「剔除」或「調整」政策任務對其利潤之影響,所以並不構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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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指標變動看績效

現在的問題,是剔除政策任務之後的利潤,其實還是在獨佔或高度寡佔的市場結構下,由政府單方設定壟斷價格所獲得的利潤;這項利潤的高低難反映實際上經營績效。公營企業是否在績效上有所提升,從經濟理論看,會反映在其用人、用地、用錢、營運管理等4大面向上;因此,一套好的公營企業績效評估,應涵蓋該企業在這些面向的表現。
因此,4個面向的績效可觀察「平均每人生產」、「平均每坪生產」、「平均每資本生產」等3項實體生產面效率,再加上扣除任務因素後的淨利潤,觀察4項指標年度變動狀況,就可較周全地衡量公營企業的年度績效表現,並給予客觀的獎金回饋──例如一項指標在一年中成長1或2%,就給予1個月年終獎金;4項都達標的話就有4個月獎金,若沒任何一項達標就完全沒獎金。在企業內部的不同部門,再以類似原則去評定內部獎金分配。
這樣的辦法有幾個優點:首先,它簡單易懂、客觀可行(當然,何謂「生產」還要做細部處理);其次,它不會吃大鍋飯,企業和內部部門將會有年年不同的績效;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因給獎標準明確,它會創造極大誘因讓企業從各種途徑積極從事效率提升。最後,但絕非不重要的,它可說服社會大眾,這是一套公平合理機制;即使是在不景氣的狀態,績效好就可拿高額獎金。至於過去既有績效又有考成獎金,應趁機合併才符合社會觀感。
這將是社會給行政院改革公營企業獎金的最後一次機會,千萬別糟蹋了它! 

 

作者為商業發展研究院政策所所長、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經濟學博士 

文章出自於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07/34753968/%E5%85%AC%E7%87%9F%E4%BC%81%E6%A5%AD%E5%B9%B4%E7%B5%82%E7%8D%8E%E9%87%91%E5%A6%82%E4%BD%95%E8%A9%95%E5%AE%9A%EF%BC%88%E6%9D%9C%E9%9C%87%E8%8F%AF%EF%B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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