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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商定型化契約欺消費者「無效」

戴睿儀今年4月付5萬元訂金,向太古汽車買糖果白顏色的福斯Tiguan白色休旅車(左圖為同款車)卻延遲交車。資料照片

【丁牧群、郭芷余╱連線報導】女藥師戴睿儀日前付5萬元訂金,向車商太古公司買一輛120萬5千元福斯白色休旅車,到交車日業務員說白色缺貨,戴女可等下一批白色車並多付數萬元差價,或退還訂金。戴女認為太古違約還多要錢,氣得提告要太古依《民法》返還加倍訂金10萬元,台北地院上周罕見的判戴女勝訴,並認定太古契約的違約處罰條文對消費者太不公平,應屬無效。


戴女到太古高雄澄清展示中心買車,因白色缺貨引發糾紛。郭芷余攝

戴睿儀(34歲)受訪直呼:「太古公司欺負消費者太甚!」並說:「法官判賠10萬,我打官司律師費就花5萬,扣掉訂金一毛錢沒賺,我爭的是一口氣,以後絕不買福斯汽車。」太古廖姓女公關則說:「太古不會上訴,將依判決付戴小姐10萬元,至於法官認為有問題的契約條文,是業界通用的,暫不考慮修改。」 


已付出5萬元訂金

家住高雄的戴女表示,她今年4月到太古高雄澄清展示中心,看中福斯(Volkswagen)Tiguan 2.0休旅車,原本想買「櫻桃紅」顏色,但業務員勸她「與其買你喜歡的特殊顏色,不如買大家能接受的顏色」,因此她改選「糖果白」,4月20日簽約先付5萬元訂金,約定10天後交車,但業務員4月23日打電話說沒有糖果白,問戴女是否接受其他顏色,戴女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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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車竟得付差價

到了交車日,業務員說還是沒有糖果白,若戴女不接受其他顏色,願依約返還5萬元訂金及利息,若戴女要等新年度的糖果白,售價較高需補數萬元差價。戴女覺得太古延誤交車不但沒補償,還要她補差價,氣得向高雄市府申訴,但雙方協調破裂。
戴女8月向台北地院提告,依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要求太古台灣總公司給付10萬元。太古則辯稱,契約沒有規定須加倍返還訂金。
法院審理認為,太古提供的契約規定,若買方的錯導致延遲交車,太古可沒收訂金,最高可達汽車總價10%,以戴女這筆交易來說,最多可沒收12萬5百元訂金,但若錯在太古,太古僅須退還訂金及利息,幾乎沒有損失,兩相比較,對消費者顯然不公平。
法官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應屬無效」,判決太古應依《民法》,加倍返還訂金即10萬元給戴女。律師陳佑仲表示:「此判決具指標性意義,違約罰則對買賣雙方應公平,若車商違約損失只是區區利息錢,那麼消費者違約應該也只賠利息就好。」 

「消保會應改範本」

至於其他車商是否有類似不公平契約,裕日車副理謝汀麟、和泰車經理喻曉忠均不願表示意見。一名不具名車商則說:「業者都依行政院消保會公告的範本擬定契約,若法官認為條文不公平,消保會應修改範本,釐清遊戲規則。」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王德明表示,官方版契約範本雖然只規定車商若無法履約,消費者可請求返還訂金,但不表示車商只須返還所收訂金,消費者仍可依《民法》要求返還「加倍」訂金。
消基會前董事長蘇錦霞建議,消費者應該把握契約審閱期,簽約前細看條文並請教專家,以免發生糾紛。 

買車糾紛判決理由對照

◎太古汽車說法
.契約規定若因太古疏失導致無法履約交車,只須返還消費者已交付的訂金及利息。
.太古願意返還訂金5萬元,再賠償消費者2萬元,但對方不接受。
◎法官判決
.太古提供的契約規定,若消費者疏失導致無法履約,可沒收消費者訂金,最高可達車價10%,比較雙方的違約處罰,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平,太古的契約條文違反《消保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
.依《民法》規定,收受訂金的一方若無法履約,應返還加倍訂金,太古收5萬元訂金,應返還10萬元。
資料來源:判決書 


楊先生 工程師 28歲

【民眾看法】契約要細看

之前買車沒細看契約就簽字,幸好交易順利,沒想到車商的契約可能暗藏不公平條文,下次會注意違約處罰是否公平。 



鍾小姐 大學生 21歲

給法官按讚

聽到這件判決,我才知道消費者可以要求違約業者返還加倍訂金,我給法官按一個讚! 



王先生 大學生 22歲

學會爭權益

我曾向火鍋店訂位,對方要我先付訂金,但到火鍋店卻等了一小時才有座位,早知道當時就要求返還加倍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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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於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05/3462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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