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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清不慎溺斃深潭(上),事後主管機關才設警告牌。楊永盛攝

【劉昌松、楊永盛╱連線報導】18歲高中生陳彥清,5年前到苗栗獅潭鄉親水公園玩,溺斃4公尺深的潭水,雖縣府辯稱,陳生自行闖入非戲水區的深潭,要自負責任,但最高法院上周維持二審判決,認為縣府未沒做好區隔與警示,導致陳生的父母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判縣府國家賠償234萬多元定讞。

陳母廖玉蓮昨表示,案發當天是中秋節,現在每逢月圓人團圓時,都會讓夫妻悲慟不已,她痛批:「官員推諉卸責,縱使國賠勝訴,能換回我兒子一條人命嗎?」苗栗縣政府水利城鄉處祕書蔡政新說,是水保局逕行公告可戲水,只要求縣府定期巡查,未移交水域管理權給縣府,「判縣府須賠償,縱使無奈也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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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遭縣府踢皮球

判決指出,2007年9月25日,剛滿18歲的高中生陳彥清,和同學到苗栗縣新店溪永興段親水公園玩,豈料陳生踩踏上游河灘石塊時不慎失足,身體直接滑落水深3、4公尺的深潭內溺斃。
陳生的父母不滿政府在網站上鼓勵民眾到親水公園戲水,卻未設置警告標示提醒水深,導致辛苦拉拔長大的兒子從此和家人天人永隔,兩人四處陳情詢問賠償事宜,但各單位官員卻互相推諉,兩人憤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辯事發地不屬公園

縣府辯稱,事發地點不在親水公園設計範圍,但台中高分院認為,親水公園以涼亭旁的攔河堰為界,一邊有固床工,是水位較低的戲水區,另一邊則是暗藏深潭的新店溪流域,兩區緊鄰卻沒有警告標示區隔,易讓人誤以為兩邊都可戲水,縣府管理上確有疏失。
但法官考量陳彥清不會游泳,卻貿然下水嬉戲,也要自負過失責任,因此判縣府要賠償陳彥清的父母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共234萬多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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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文章出自於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20/34652816/%E5%AD%B8%E7%94%9F%E6%BA%BA%E6%96%83%E5%85%AC%E5%9C%92%E5%88%A4%E5%9C%8B%E8%B3%A0234%E8%90%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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