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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房客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馮麗芳表示,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院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仍無統一見解,但房客自殺不外乎經濟和感情因素,建議房東挑選房客時,可依對方精神狀況或談吐判斷是否要出租。律師蔡念辛則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作為日後求償自保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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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繼承人求償

蔡念辛指依目前司法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蔡念辛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如寫下:「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 
若日後不幸發生自殺事件,房東可依前述條款,主張房客簽約時已知自殺後果,仍在租屋處自殺,顯然故意造成房屋貶值,具此向繼承人求償,若房東擔心觸霉頭,則可改用溫馨關懷口吻,將自殺後果寫入租屋契約中。 
記者郭芷余 

文章出自於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17/34775930/%E5%B1%8B%E4%B8%BB%E8%87%AA%E4%BF%9D%E7%A7%9F%E7%B4%84%E8%BC%89%E6%98%8E%E3%80%8C%E6%83%9C%E5%91%BD%E6%A2%9D%E6%AC%BE%E3%8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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